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
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大唐金融
www.dtjr.com)
6.积极推动网上业务的银证合作。在网络时代,银证合作是大势所趋。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下,可以按照银行保管资金,券商保管股份的思路开展银证合作。券商如果能以商业银行为依托,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办理客户登记注册以及资金的划转和结算业务,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营业部柜台延伸到了银行所有网点的柜台上,同时又保持了自己的业务独立性,而银行则因此吸引和沉淀大量的证券保证金。加强银证合作,既可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又可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性。银证双方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实现双赢。
7.适时拆除行业进入壁垒,调整交易佣金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从新加坡、日本等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息技术并不比美国、韩国和瑞典等国有太大的差距,但其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程度却落后很多。由此可以认为,技术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影响网上证券交易的最主要因素还是证券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竞争机制。我国应在网上交易的市场准入和佣金制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引进竞争机制。从技术角度看,IT背景的证券网站拥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设施,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券商巳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并拥有雄厚的证券研究、咨询力量,但在网络技术方面明显落后于IT背景的网站。因此,在现阶段应加强证券公司、网络公司、银行在投资咨询、网络、开户网点等方面的合作,争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则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降低网上券商的行业进入壁垒,允许达到资格要求的IT公司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加大竞争程度,最后过渡到实行网上券商注册制,并改革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让自由竞争机制取代政府保护政策,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简评
高传善教授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前夕,已引起普遍关注。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证券业也将面对外来挑战的情况下,以发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为契机,从交易手段、经纪业务模式到服务理念等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创新,对提高我国证券行业未来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涉及到通信速度、信息保密、网络安全与稳定等IT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以及电信、保险、银行与券商等部门的相互合作问题。贺金凌的文章在深入调查分析我国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用户特征、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以及网上证券交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概括提出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照国外特别是证券业发达的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模式,进而从政策法规、网上监管、金融证券业与电信及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保险机制引入、券商经营理念转换、银证合作以及适时拆除行业进入壁垒和调整交易佣金制度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建议。
虽然该文提出的看法有不少还可进一步商榷,但文章引用的数据翔实、观点鲜明、涉及的问题较全面,有一定的分析力度及行业前瞻性。该文实际上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战略参考价值,值得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士尤其是相关决策部门认真读一读,也希望能引起更广泛的讨论。
(高传善教授是复旦大学技术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计算机与通信实验室主任、教育部科技委信息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 (资料来源:大唐金融
www.dtjr.com)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