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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3 12:24:46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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