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限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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