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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2-27 4:51:06
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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