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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允许保险公司拿车主钱“行贿”
http://www.dtjr.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9-9 16:14:56
   重庆孙先生8月31日失窃爱车,3天后被成都双流县警方找回,不过警方明确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要想领车,须先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款的20%作为追回被盗车辆的奖金。为了领车,孙先生只好垫付了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9月8日《重庆晚报》)

  私主向警方领取失窃物品竟要先付奖金,虽然是垫付的,总是让人觉得别扭:警方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是其天然职责,怎么能公然要求失主垫付奖金呢?

  原来,这一切都是保险公司捣的鬼。它背着车主,悄悄地向公安部进行“行贿”:“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这个奖励,是从车辆盗抢险保险款中抽取的,而保险款是来自于广大车主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是在拿车主的钱向公安部”行贿“。而“行贿”的证明文件,居然在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真是可气又可笑。

  保险公司这一招儿,是把车主当成了傻瓜,同时将警方绑在了自己船上。不出事保险款稳稳收入囊中,出了事警方肯定积极破案——按比例提成,简直是一种公开诱惑么。

  站在其他公民的角度,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有干预警方办案选择权的嫌疑。面对两件同时发生的盗窃案,破获盗车案有奖励,其他同类的盗窃案可能没有奖励。基于人类的天性,警方多数情况下会优先考虑盗车案。保险公司此举,分明是用钱将自己权益置于其他公民的权益之上,显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保险公司“行贿”产生的恶果,已在基层民警办案中显露出来,孙先生丢车案即是现实中的实例,警方拿不到奖金,失主就没法领取失窃车辆。倘若保险公司一时资金紧张,而孙先生又无钱垫付,这部车不知要几时才能物归原主。公安部的初衷,想必也非如此。

  笔者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角度,车主都应拥有自己车辆的处置权,在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任何一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在法律上都应视为无效而予以取消。基于《物权法》已经颁布并且实施,这一点尤其值得提醒有关各方注意并切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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