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大唐金融_全球华人投资理财学习门户 >> 理财 >> 保险 >> 保险知识 >> 正文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21 14:57:30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出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在不久前由《人民法院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初步总结出来十大难点问题,由此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保险利益问题

  当前《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也不加区分。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保险利益既然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应当在立法上加以细化。对于财产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不存在填补损害功能。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认为,只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遇到对其不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时,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与会专家指出,不利解释规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基础,解释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并只能在合同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使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作出不利解释,这是违反保险学原理的,《保险法》应该予以纠正。

  至于国内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均设置了“投保人声明”栏,司法实务中,对这种声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不同理解。

  三、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是谁的权利或义务?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

  四、机动车的过户批注

  目前,我国机动车过户,保险公司只要求对保险合同办理批注。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机动车辆过户,除强制责任险可以用批注的方式延续,商业险合同则因车辆过户而终止,车主须与保险公司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沙银华认为,被保险车辆转让,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会因车辆所有人的事故记录、车辆用途等保险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对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车辆转让过户,保险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相对人的保险条件,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

  五、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

  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对于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否应当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应当按比例赔偿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和三责险不存在分摊问题,交强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一定要扣除相应的交强险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因为交强险是法定保险。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律师认为,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没有次序的,三责险不是天然不赔偿精神损失费,交强险应尽量承担一些三责险不承担的项目,毕竟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有专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被保险人在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了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

  也有观点称,当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七、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有些保险公司在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要求告知的学平险,其告知义务人范围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实务中有较大的分歧。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认为,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律师认为,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

  八、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而在实务中,“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的共识。

  在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学平险中,沙银华认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九、告知内容的范围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将哪些事项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告知的事项列定为“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有专家认为,在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不是所有的情况,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缺少一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为他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里,难免会出现投保人意外死亡,一方当事人虚位的情况。此时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投保人的变更是否为要式行为?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各保险公司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资料来源:大唐金融 www.dtjr.com)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返还型健康险该不该买?
    少儿医保如何办理
    字斟句酌话保险理赔
    事故发横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让老有所养趁早储备你的养老粮
    投保车险需注意什么
    给孩子投保不必一味求高
    申请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犹豫期内退保收费不得超10元
    地震受损车辆不赔付 附加险才规避地震风险
    最新资讯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
     机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赔吗?
     驶员未停车驶离现场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高职业风险工作的保险规划
     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源
     保险业涉水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之虞
     债券短融券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主流
     半年宏观数据出齐 债市不乐观风险难言下降
     广东发展银行将发行30亿元10年期次级债
     基金二季度亏4138.84亿 股票型成亏损大户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资讯热点
     [大唐头条]决策层调研升级胡温发表重要讲话
     [盘中直播]进一步反弹 环保板块放量
     [盘中直播]“维稳”行情启动 市场热点多元化
     [盘中直播]有色金属上升 宏达股份新疆众和涨幅
     [盘中直播]两点播报:坚持谨慎策略 参与波段反
     [每日必读]7月21日证券市场要闻及简评
     [每日必读]深市上市公司公告
     [市场调研]齐鲁证券:东北证券 盈利能力下降不
     [市场调研]房地产:地产股新机会正在来临 维持
     [数据中心]王光亚:全球粮价上涨不应归咎于发
     [数据中心]基金上半年共亏损1.08万亿元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私募炮轰基金炮轰规则!
     李稻葵上书是勇士还是脑残?
     对投资新年股市十条忠告
     2009年基民灵魂大调查
     盘点2008年基金十宗“最”!
     据传高层将出四大实质性利好
     中国最牛和最熊的基金公司
     再一次,证监会用新基金救市?
     48000点是不是梦?
     央行不久还会降息
     明星基金经理的终极角色
     股市要重回1000点!
     别逗了,赚钱了才敢花钱!
     温家宝:必须考虑更有效的措施
     小基快冲!基金找到带头大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顶部返回
    大唐金融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粤ICP备0610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