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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不“过户” 理赔有麻烦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1-30 2:57:49
   我们都知道,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方能继续发挥效力。

  近日,谢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买了不到一个月的一辆二手捷达车出了交通事故,欲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名与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不相符”为由拒绝理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车险保单未“过户”影响理赔

  2006年8月,谢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辆二手捷达车,花去4.5万元。交易时,谢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林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林某告诉他,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谢先生。当时,谢先生并不觉得有何不妥。

  谁料到,没过多久,谢先生的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谢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单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车被转卖后,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谢先生这类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车险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谢某的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谢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虽然他在买二手车时,已经意识到保险的问题,但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原车主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告诉他要办理保险过户,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影响了理赔。

  业内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车辆的户籍过户与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需要同步进行。随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主对车辆不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再享有理赔权。若新车主未能对原保单进行批改过户,就不可能成为车险保单的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求偿权。而且,驾车人不同,风险也不同,基于这样的原因,也须进行保单变更。

  购买二手车或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带着未到期的保单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转到自己名下,保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车险过户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新旧车主名称和过户原因,并签字或盖章;带上原保险单和行驶证,找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他们将出具一张变更被保险人的批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变化情况,这样就完成了汽车保险过户手续。索赔时,这张批单要同原保险单一起使用方有效。 

    车辆改装,保单得随之变更

  对于改装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车辆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车主应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检,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以保障车主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用于商业运输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一旦该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查勘发现后,可能拒绝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作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约5%的车损险费率),如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扣掉一笔理赔款,从而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财产保险也要“过户”

  与谢先生同样郁闷的还有李女士。2005年9月8日,李女士向刘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复式住宅。刘先生曾于当年的6月18日为这套豪宅购买房屋综合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当时已付清,保单也已经从2005年6月19日开始生效。

  2006年5月16日,李女士的房子突然失火,李某遂找到刘先生,希望通过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先生也热心地拿着保单找到保险公司,不想却吃了闭门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和谢先生的相似,因为刘先生将该房子卖给了李女士,但李女士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的保单过户批改手续。作为原保单的投保人,刘先生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物———这套房子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女士虽然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也确实蒙受了损失,但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专家提醒,财产保险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即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进行投保;出险时,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也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无法理赔。(陈婷/海峡财经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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