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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
http://www.dtjr.com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更新时间:2008-9-24 15:33:35
     目前在国内期货市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他们是游离于现行期货监管体制之外的,非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却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货交易中介服务的群体。他们活跃在期货市场内,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他们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已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却不被市场所承认,没有行业规则可以遵守,有生存的合理性,却没有生存的依据,处境十分尴尬。
  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风险和矛盾。

  一、期货居间人对期货市场的贡献与存在的问题

  1.期货居间人的产生源于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客户管理成本;另外,居间人的收入与其创造的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而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

  2.当前期货公司绝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目前期货公司绝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但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则十分罕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交易代理人等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归责于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1)夸大或虚构自己的历史交易业绩诱导客户投资期货;(2)为了获取期货公司的返佣,诱骗客户进行大量期货交易;(3)全权代理客户交易,受利益驱动,而恶意炒单损害客户利益。

  当然以上这些行为都给客户造成了不能接受的损失。正因如此,虽然多数期货居间人敬业守约,勤勉尽责,但少数人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为给整个期货市场造成极恶劣影响,损害了行业形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期货居间人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管措施,期货居间人的违规成本低。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目前还未针对期货居间人制定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虽然个别期货公司已制定了一些居间人管理办法,但既不具备广泛性和普遍性,也缺乏法律效力,从而无法有效规范整个居间人群体的执业行为。如果不能对期货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查处,提高其违规成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其违规意识。

  2.部分期货公司过度依赖期货居间人,制约行业长久健康发展。虽然期货公司委托期货居间人进行市场开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运营成本,但当期货公司的市场开发严重依赖于期货居间人时,居间人向期货公司索取高比例的佣金返还,反而缩小了期货公司的利润空间。尽管这只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当其越来越普遍时,就影响到了期货业的生态均衡,使期货公司陷入恶性竞争阶段,不利于期货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期货公司和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博弈中,部分处于劣势地位、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期货公司,为了获取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风险成本,对期货居间人的一些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导致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给期货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部分投资者过度信赖期货居间人,造成潜在风险隐患。一些期货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将其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居间人,使两者之间由居间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期货居间人利用这种信任,采取恶意炒单、侵占客户资金等手段中饱私囊,使得投资者除了面对市场风险等风险因素外,还要面对居间人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信心。

  4.居间人素质良莠不齐。当前国内期货居间人处于无人管理,或由期货公司管理的境地,由于期货公司与居间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两个独立主体,并且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期货公司相对弱势,几乎是有客户的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造成期货市场优秀的人才大量流失,居间人平均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比较低下。

  三、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1.由于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是“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第三方,不隶属期货公司或客户,是社会人,所以对居间人的管理应定位于行业管理范畴,以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主,辅之以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关联监管。

  2.借鉴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经纪人管理方法,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期货居间人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必须加入所在辖区的期货业协会,成为期货业协会的会员,由期货业协会进行资格认证和资格注册后,才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3.期货居间人加入期货业协会,将接受期货业协会的登记备案、网上公示、定期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年度业绩考评、奖惩等行业管理,并按时缴纳会费。

  4.期货公司只能与期货业协会认可的期货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并不得向未取得期货居间资格的法人或个人发放佣金返还,不同辖区的证监局和辖区内期货业协会应定期联合对期货公司的返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的期货公司进行处罚。

  5.期货业协会应为每个居间人设立相应的风险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按月扣出居间人返还的5%—10%上缴期货业协会,保存于相应居间人的风险保证金账户内,用于该居间人出现纠纷等风险事故时对客户或期货公司的补偿。

  6.由期货业协会牵头,期货公司协助,对注册的居间人进行年度诚信考评和交易业绩考评,对诚信考评最好和最差的、所辖客户交易业绩整体盈利的居间人予以公示,提高客户信息透明度,让市场优胜劣汰,逐步优化居间人队伍。

  对不遵守诚信原则,违反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给投资者或期货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经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查实,可根据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居间人资格,和实施市场禁入。

  7.通过有差别的返还政策和其他政策鼓励居间人法人化,让越来越多的居间人由团队化走向法人化,以更加有利于居间人的管理,并提高居间人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最终实现居间人全部法人化。

  8.学习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模式,借鉴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经纪人管理的制度,逐步实现期货经纪人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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