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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T+0”违反《证券法》?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字体:
    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权证产品重返中国证券市场的步伐也有望加快,然而,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关于“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的表述,可能与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存在抵触情况。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而《暂行办法》指出,在权证的交易方面,经上证所认可的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据业内人士介绍,权证也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因此,《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对权证也具有约束力;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受当时认识局限和市场功能定位偏差的影响,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表述,就是在当时特殊的市场环境下做出的,时至今日,权证产品重出江湖,T+0呼声再度高涨,《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重新调整也有可能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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