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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情况应纳入征地听证告知内容
http://www.dtjr.com  文章来源:世华财讯  更新时间:2008-8-27 15:55:26
   《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规定,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应当纳入征地的听证告知内容。

  据信息时报8月27日报道,从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应当纳入征地的听证告知内容。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房管局应与同级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

  《通知》对整个听证的程序和时间进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据悉,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在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向同级劳动保障局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其中,征地项目涉及村(社)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以征收涉及村(社)农用地面积除以该村(社)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进行确定。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级政府应根据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同时,村经济组织应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可根据养老保障需求的迫切性进行确定,即:年龄大的人员先参保,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先参保。

  根据被征地农民、村经济组织与征地主体商定(或直接确定)的缴费档次,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征地主体和被征地村的村经济组织。征地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含被征地农民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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