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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均为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12 10:59:16
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加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仲裁办主任朱德良说,《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为企业和劳动者带来更多的福音。

  医疗费单位不参保也要掏腰包

  《指导意见》规定与所有劳动者切身相关的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按照《指导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都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后,劳动者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朱德良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工伤、医疗等社保险种是不能通过补缴再补办待遇的,维护劳动权益,就应通过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待遇标准支付赔偿金的形式体现。即在已经开展相关社保统筹的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保的,劳动者以此申请劳动仲裁,只要符合事实,用人单位应按现行社保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比如,在广州,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应按照医保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方面仲裁还适用“一裁终局”,劳动仲裁结果即为终局结果,而不像别的一些劳动仲裁还可以有“一裁两审”过程,从而可快速为劳动者维权。

  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

  免费劳动仲裁后,案件出现井喷,使得全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面临排不出档期的压力,一些争议案件在申请之初就面临着即将过期的问题。如此一来,案件还裁不裁,裁了还有没有效?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从而化解了这一难题。一些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径将通过该法受到惩处。特别是“案件排期”为中止事由,不计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的约定,为当前井喷的劳动争议仲裁现状,赢得了时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故意不签合同难获两倍工资

    《指导意见》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朱德良分析,目前珠三角常有一些法律代理利用部分企业招工难,鼓动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从而达到要求“两倍工资”的目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不能靠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来获得“两倍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有统一计算标准

  加班费的计算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而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不同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资料来源:大唐金融 www.dt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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