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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12 10:57:52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0日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它要求在偿付能力的评估、报告、管理、监督各方面都以风险为导向,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

  《规定》首次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强调,《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构建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他表示,从目前偿付能力评估分类的情况看,国内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总体乐观,那些占市场份额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很充足。(资料来源:大唐金融 www.dt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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