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大唐金融_全球华人投资理财学习门户 >> 理财 >> 保险 >> 保险法规 >> 正文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6-11-30 2:27:08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营销服务部提供营销服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应包含责任免除、退保条款和犹豫期等项内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内签订的尚未回访的保单,在本通知生效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其保险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局(所)、各种技术服务站的网络服务优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统计指标,建立相应的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

    六、保监局应将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为分类监管的考虑因素,对辖区内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县及以下网点的监督。

    七、保监局应充分发挥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农村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保险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25日成立 保险纠纷第
    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会提出加强国有保险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六
    我国将制定国有资产法 修改保险法
    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保险人诉讼的影响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关于加强2008年交强险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
    最新资讯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露负出现清盘
     中国平安QDII专户理财首单10亿港币资金入账
     商品市场“牛气冲天”期货类银行理财产品走俏
     银行专家:日常储蓄存取需技巧
     黑客入侵花旗自动取款机网络 盗2百万美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董事长高国富荣膺“2007中国保
     买了不计免赔险 不代表出事全赔
     沪指早已拦腰截断 投连险天空亦是阴雨连绵
     6月CPI猜谜:非食品价格走势分歧最大
     奥运期间优先办外币兑换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资讯热点
     [大唐头条]温家宝、王岐山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
     [并购与重组]证监会严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并购与重组]*ST宝硕资产重组方案定妆
     [并购与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资产需50
     [并购与重组]光华控股未来3月内不谈重组
     [每日必读]操盘必读 7月07日证券市场要闻及简
     [每日必读]深市上市公司公告(07月07日)
     [市场调研]齐鲁证券:东北证券 盈利能力下降不
     [市场调研]房地产:地产股新机会正在来临 维持
     [数据中心][图文]成交突增前10名股(07/06)
     [数据中心][图文]成交突减前10名股(07/06)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顶部返回
    大唐金融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粤ICP备06101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