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 大唐金融_全球华人投资理财学习门户 >> 理财 >> 外汇 >> 外汇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大唐金融  文章来源:WWW.DTJR.COM  更新时间:2006-10-10 23:36: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完善外汇管理,现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八)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

    四、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开户申请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颁发“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该核准件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应当在账户名称中加注“个人”字样的标识。

    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其限额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有关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程序和技术规范,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在此之前,上述账户的开立、关闭等外汇管理手续暂时采用手工操作。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包括货物贸易从属项下的收支。

    六、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七、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支付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一次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一次支付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和预付货款保函到银行办理。

    九、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结汇,或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结汇,也可以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一)一次性结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二)一次性结汇或者1日内累计结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1、以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等方式结算的,凭该结算方式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手续。

    2、以汇款方式结算,属于自营出口直接结汇和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后结汇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办理。

    (三)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转入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结汇的,除按前两项规定的标准审核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的规定。

    十、对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的监管方式,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外汇局根据其业务量状况、核销业绩等经审核后确定发单数量,向其发放核销单。对于新开户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一次申领核销单还需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经外汇局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单数量,为其发放核销单。

    十一、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境外收到或者向境外支付款项,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填写相应的对公单位申报单。

    十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现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边境贸易或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十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通知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中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它外汇管理问题,参照现行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对外公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欧元货币的图样与标志
    欧洲央行避谈2007年利率 欧元走向预测南辕北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
    最新资讯
     五银行可换购奥运会纪念钞
     银行系QDII渐行渐远:处在被投资者抛弃边缘
     下半年银行理财产品:紧跟市场就是硬道理
     信用卡欠款7884两年成3.5万 银行涉嫌暴利经营
     辽宁人保财险为火炬传递捐赠8亿元保险
     一路看错最牛投连险暴跌近30%
     云南无证驾车顶包保险骗赔案告破
     109万手超低空接力 平安最大空头惊现诺安基金身影
     八国峰会能否为全球经济开出良方
     国家信息中心:我国经济偏快转向过热风险基本解除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资讯热点
     [大唐头条]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酝酿提高
     [盘中直播]2点半播报:震荡整固 股指仍具回升
     [财经焦点]今日市况:温总提醒把握宏调力度 珍
     [盘中直播]有色金属上升 宏达股份中孚实业涨幅
     [盘中直播]A股午后振荡 基金经理称政策存在不
     [每日必读]操盘必读 7月08日证券市场要闻及简
     [每日必读]深市上市公司公告(07月08日)
     [市场调研]齐鲁证券:东北证券 盈利能力下降不
     [市场调研]房地产:地产股新机会正在来临 维持
     [数据中心]13家拟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折价率情况
     [数据中心]机构强势个股最新评级(07/08)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受打击了,五年后再见5000点?
     尚福林发表重要讲话
     国外公司总裁年薪只有一元!
     “十教授”联名上书!
     据传:基金借降息跑路!
     雷霆行动,五率齐降,力度罕见!
     排名作祟,基金撤了,反弹黄了
     有所为有所不为!
     反弹不会很快结束!
     决定市场的还是基金!
     保增长以及救股市?
     这五只才是真正的牛基!
     牛市回来了吗?
     四万亿反弹已经结束了?
     买对了基金还是能赚钱的!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顶部返回
    大唐金融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粤ICP备06101114号